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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乡村清洁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对8类突出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

12月23日,云南省曲靖市召开了《曲靖市乡村清洁条例》新闻发布会。据悉,《曲靖市乡村清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立足曲靖实际体现特色

“曲靖市2025年的工作目标是:14515个自然村环境综合整治和星级分类管理实现全覆盖,建成3000个以上美丽村庄。”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城环资委主任委员张云娅介绍,为助力这一目标的实现,在条例草案起草修改的各个阶段,各责任单位认真召开相关部门座谈会、专家论证会,政协委员立法协商会,并深入各县(市、区)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执法部门、基层组织的意见建议,在学习借鉴先进发达城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努力彰显曲靖本土地方立法特色。

《条例》规定了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为本区域内乡村清洁工作的负责人,可以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形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可以确定保洁方式和保洁人员的聘用、清洁费用收取等事项,将集体经济部分收益用于补助乡村清洁管理工作经费。这是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遵从,也是对属于村民自治范围权益的保障。

《条例》既鼓励引导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形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也明确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等可以依据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妨害乡村清洁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

乡镇可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条例》规定了乡村清洁的禁止性行为及法律责任。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私搭乱建厕所、畜禽圈舍;违规堆放农家肥、秸秆、柴草、建筑材料和其他杂物,违规排放粪便、污水等8类突出问题分别作了禁止性规定。在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指导组的指导下,对上位法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并明确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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