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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印发《规定》强调健全内部配合制约 严格规范办理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加强配合制约工作的规定》(下称《规定》),从职责分工、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及其他规定等6个方面对办理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相关工作进行明确规定。

最高检第三检察厅负责人介绍,维护政法队伍的纯洁与健康,清除政法队伍“害群之马”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最高检印发《规定》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相关部署要求,严格规范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健全内部配合制约机制,强化自我监督,提升办案质效。

《规定》指出,检察机关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由负责侦查的部门(下称侦查部门)立案侦查,由负责职务犯罪捕诉的部门(下称职检部门)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及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职责。

在提前介入方面,《规定》强调,侦查部门在侦查过程中,可以就案件管辖、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案件定性、法律适用、采取强制措施、涉案财物处理等问题,听取职检部门意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侦查部门可以商请本院职检部门提前介入侦查活动。

在审查逮捕阶段,《规定》要求,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侦查部门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相关证据及其他案卷材料等一并移送职检部门审查。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部门作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要及时通报职检部门。

在审查起诉方面,《规定》要求,对于决定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侦查部门需将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相关证据及其他案卷材料等一并移送职检部门办理;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职检部门一般沿用原强制措施。职检部门审查后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必要时,可以与侦查部门沟通后自行补充侦查。

在出庭公诉环节,《规定》要求,对于审判过程中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要的证据或者开展补充侦查的案件,职检部门应当商请侦查部门补充完善证据,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于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职检部门应当及时将开庭信息通报侦查部门,侦查部门可以派员旁听庭审。法院宣告判决前,职检部门发现需要变更、补充、追加、撤回起诉的,应当在征求侦查部门意见后,报请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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