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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丨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政办发〔2023〕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2〕31号)精神,提高政府监管效能,优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创新,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全流程优化电子电器行业生产准入和流通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促进技术产品研发创新和市场公平竞争,切实维护电子电器有关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加快推动电子电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全面实施国家电子电器产品准入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电子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管理制度。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认证产品(见附件1)的监管,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每年安排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抽查,确保认证产品质量不断提升。(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完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制度。支持企业针对符合条件的电信设备申请进网许可。将卫星互联网设备、功能虚拟化设备纳入云南省内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监督检查范围,对与电信安全关联较小、技术较为成熟的固定电话终端、传真机等11种电信设备(见附件2)不再检查进网许可。落实进网试用批文2年有效期的规定。推行进网许可标志电子化,不再要求电信设备产品包装、内置信息、广告等处标注进网许可证编号。加强电信设备进网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取得进网许可前销售或者使用的行为。实行电信设备产品系族管理,对取得进网许可的产品,持证企业新增、变更委托生产企业,或者进行不改变主要功能、核心元器件的技术和外形改动的,不再重新办理检测和检查进网许可。(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统一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电磁兼容(EMC)检测要求,企业申办许可和认证时只需进行1次检测,检测报告相互承认。(省市场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有关政策宣传贯彻和解读,指导企业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编码规则自主编制核准代码。严肃查处无线电发射设备取得型号核准前销售或者使用行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四)推动电子电器产品准入自检自证。在条件完备、具有良好质量管理水平和信用的电信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信息技术设备和家用电器生产企业开展自检自证试点。试点企业申请办理电信设备进网许可、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强制性认证时,除网络安全等特殊检测项目外,可采用本企业检测报告替代第三方检测报告。自检自证开展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行业监督。根据试点效果,逐步推广电子电器产品准入自检自证制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制度。严格按照广电总局关于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有关管理规定和动态调整的入网认定品种清单,做好入网认定管理工作。对标清类设备等不再实行入网认定管理。全面推行入网认定电子化管理,以电子证件取代纸质证件。(省广电局负责)

三、整合绿色产品评定认证制度

(六)规范产品评定认证制度。取消能效“领跑者”产品遴选和“能效之星”产品评价制度。持续规范能效标识的推广和运用,鼓励企业不断提升产品能源效率。对已开展绿色产品认证的领域或通过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产品,在政府采购中按照规定享受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政策。开展绿色智能家电下乡活动,促进具备绿色产品标识的家用电子电器消费。(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外,各地各部门不得在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之外设定和实施涉及产品节约能源、节约资源、环境保护、低碳、绿色等方面的认定、认证、评比、评价、评选、标识等制度。(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健全支持基础电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体系

(七)加大基础电子产业研发创新支持力度。全面梳理基础电子产业(电子材料、电子元器件、电子专用设备、电子测量仪器等制造业)发展中的关键核心技术需求,积极谋划布局攻关项目。推动基础电子产业领域有关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联合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集中优势资源,聚焦薄弱或缺失环节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引导优势企业整合资源,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在重大工程项目规划和政策的支持。统筹省级有关政策资源,加大对基础电子产业升级和关键技术突破的支持力度,加快布局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实施“揭榜挂帅”机制,鼓励有关行业科研单位、基础电子企业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研发任务,重点支持发展技术门槛高、应用场景多、市场前景广的前沿技术和产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广基础电子产品应用制度。鼓励基础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及配套,需要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国防科工局申请办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防科工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发挥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基础电子产业项目予以支持,鼓励有关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投资,加大对企业创新研发、技术改造、智能制造等支持力度,着力培育行业优质企业,支持产业链“链主”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强信贷政策指导,加大对基础电子产业的金融支持。围绕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增加信用贷、首贷投放力度。加大对电子电器产业在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绿色转型发展等方面的中长期资金支持力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覆盖面,加大出口信贷投放力度,助力电子电器企业稳订单拓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基础电子企业上市融资。(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大基础电子产业研发制造用地支持。支持基础电子企业研发制造新型基础电子产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上通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配套研发、设计、测试、中试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照原用途使用土地。(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五、优化电子电器行业流通管理制度

(十一)完善电子电器行业进出口管理制度。鼓励电子电器行业企业进行数字化升级,借助大数据分析及时优化调整出口产品品类,不断拓宽海外市场营销网络,扩大跨境电商出口规模。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出口退税、出口信用保险等外贸政策,确保出口退税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助力电子电器外贸出口企业发展。落实跨境电商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出口信贷投放,支持电子电器行业企业跨境电商发展。(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昆明海关、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积极宣传贯彻海关有关政策,做好电子电器行业企业进出口通关服务保障;强化我省电子电器产品进出口质量安全检验监管及风险监测,及时跟踪落实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大力推进各项通关业务改革,稳步推进“两步申报”、“提前申报”、“两段准入”等通关模式,提升通关效率,充分释放改革红利,提升进出口企业获得感。(省市场监管局、昆明海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行业监管。严格开展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拆解处理审核工作,落实国家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现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合理降低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处理企业负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着力优化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网络布局,持续提升废弃电子电器产品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支持各地家电售后维修、回收服务网点建设。支持有关企业建设回收网点、中转仓库,推动构建线上线下相融合的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回收网络,引导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流入规范化拆解企业。鼓励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推进智能化与精细化拆解,促进高值化利用。加强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监管工作,将废弃电子电器产品违法拆解处理活动作为监管重点,加大执法处罚力度。督促企业做好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拆解全过程污染防治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规范管理电子电器行业商业测评活动。严格规范电子电器行业商业测评活动管理,基础电信运营商不得组织开展对电信设备产品的商业测评。清理整顿商业测评活动中存在的利用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名义、滥设商业测评名目、滥发商业测评证书、“花钱买排名”、吃拿卡要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十四)严格落实放管结合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履行监管职责,密切监管协同,提升监管效能。对不再实行行政许可或者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压实监管责任,依据风险状况确定监督抽查比例,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继续实行行政许可或者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认证、谁监督”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无证生产行为或者获证后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生产行为。健全电子电器产品缺陷信息采集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电子电器产品缺陷信息收集分析,严格落实缺陷电子电器产品召回制度,督促生产者履行召回主体责任,积极履行召回义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完善电子电器产品监督管理规则。全面推行跨部门、跨层级“双随机、一公开”协同联合监管,按照年度统筹制定抽查计划,减少重复抽查。健全信用监管制度,对电子电器企业划分风险等级,将监督抽查比例、频次等与企业信用状况、风险等级挂钩。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产品,实行重点监管,及时发现处置重大风险隐患,守牢安全底线。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和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构建社会共治格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主动作为,狠抓落实,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及时协调解决本意见贯彻执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附件:

1.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动态调整清单

2.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动态调整清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动态调整清单

一、不再实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9种)

1.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0801)

2.音频功率放大器(0802)

3.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硬盘等载体形式)(0805、0812)

4.电子琴(0813)

5.无绳电话终端(1604)

6.数据终端(1608)

7.多媒体终端(1609)

8.入侵探测器(1901)

9.防盗报警控制器(1902)

二、纳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2种)

1.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

2.电信终端产品配套用电源适配器/充电器


附件2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动态调整清单

一、不再实行进网许可管理的电信设备(11种)

1.固定电话终端

2.无绳电话终端

3.集团电话

4.传真机

5.调制解调器(含卡)

6.无线寻呼机

7.窄带综合业务数字网络终端(ISDN终端)

8.接入移动通信网络的多媒体终端

9.帧中继交换机

10.异步传输模式交换机(ATM交换机)

11.呼叫中心设备

二、纳入进网许可管理的电信设备(2种)

1.卫星互联网设备

2.功能虚拟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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